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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3K15043025N/2015-101052301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东阳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5-06-25
文号: 东政办发〔2015〕155号 文件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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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88bet体育_篮球比分直播@:印发《东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东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 修 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东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国有企业经营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牵头。根据出资人情况,市国资办可以直接或会同各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单独向企业落实经营指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者,是指在上述企业中担任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副职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条  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以下简称“企业经营责任制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收入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六条  实施企业经营责任制考核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权责利相统一原则。充分考虑经营者权责利,建立企业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经营者年薪收入与经营业绩和职工平均收入挂钩,保持企业经营者和企业职工收入的合理差距兼顾各方利益。

(三)分类分级、综合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要结合企业薪酬的现状,考虑企业的长期承受能力,保持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七条  全市企业根据功能和行业特点分以下三类:

竞争类企业: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兼顾社会效益,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

公共服务类企业:是指以确保城市正常运行和稳定、实现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

功能类企业:是以完成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兼顾经济效益的企业。

第二章  薪酬构成

第八条  企业经营者薪酬一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

第九条  竞争类企业经营者可实行任期激励考核制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市国资办会同主管部门可对企业经营者实行任期激励考核。

第十条  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后,不得在年薪收入以外领取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及福利等货币性收入。年薪为税前收入,企业经营者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基本年薪是指经营者年度内固定领取的基本薪酬,绩效年薪是指与经营者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任期激励收入是指实行任期激励考核的经营者与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第十二条  基本年薪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年薪经考核后一次性兑现。

第十三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根据企业行业特点按竞争类、公共服务类和功能类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根据公司资产、收入、职工人数、净利润等规模和效益指标确定。基准绩效年薪根据基本年薪的一定比例或参照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东阳市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竞争类、公共服务类、功能类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最高分别不超过上年度东阳市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4、3倍。

其他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年薪根据负责人的年薪在0.60—0.90的区间内确定。

第十六条  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经营者任期内基准绩效年薪总额的30%以内确定。经营者任期届满,根据任期经营目标考核结果兑现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程序

第十七条  对企业经营者的年度经营目标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目标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办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经营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考核指标一般应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济指标,制度建设、安全生产等内部管理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社会效益指标,以及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指标等。指标应根据不同类别企业分别设定,同时,根据企业特点合理确定权重比例。

第十九条  经营目标考核的程序:

(一)签订责任书。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可以一签一年,也可以一签三年,但考核指标应具体落实到每个年度。

(二)自行考核申报。年度经营目标考核企业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任期经营目标考核企业在任期审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考核完成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办。

(三)组织考核。市国资办在收到自行考核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考核。

(四)审定批复。经市国资办或会同主管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定后,向企业下达正式批复。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条  企业取得国家级、省级或地市级等先进荣誉,可适当予以加计考核得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违反国资等有关管理规定时,根据严重程度、性质、责任大小酌情扣减企业经营者的考核得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以下情况扣除相关经营者全部绩效年薪:

(一)经营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重大投资失误或重大财产损失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三)其他需要扣除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和工作业绩,致使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不实的,追缴已兑现的年度薪酬和扣减任期薪酬;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办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对企业经营者的考核结果核定企业工资总额。企业工资总额既要考虑企业的历史工资情况,又要注意避免国有企业之间的工资差距收入过大,确保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发展、人力资源结构、贡献度等相匹配,实现国有企业总体工资收入水平的稳步增长。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办、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经营者薪酬发放、职工工资总额控制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符合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的薪酬可另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委、市政府或市国资委对特定企业要求另行考核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具体考核细则由市国资办负责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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