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3-28 13:44
信息来源: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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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自然资规罚字〔2025〕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东阳万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2017年12月,东阳万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上述地块动工建造厂房,并于2018年12月完工。经现场勘测,至调查时止已建成1幢5层厂房、1幢2至3层厂房、1幢2层厂房、一个单层钢棚,用地面积为5875.29平方米,超出批准范围面积为3156.29平方米(建筑占地1855.60平方米,棚463.66平方米)。四至情况: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路。所占地类为耕地1116.54平方米,林地427.39平方米,田坎140.52平方米,建设用地1471.84平方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用途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违法用地范围图、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局部图、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权属证明等。2025年3月14日,本局依法向东阳万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阳万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东阳万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3156.2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东阳市南市街道槐堂村集体;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156.2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1116.54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1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567.91平方米除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1471.84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玖仟伍佰贰拾肆元整(?49524.00)。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缴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635101040000506(附言注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或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3月25日? ? ??